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優秀護理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規定
一、依據:
108年11月18日國醫衛勤字第1080009632號令訂定「國軍醫院辦理優
秀護理學生獎助金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以下簡稱本院)本互助合作培育,關懷經濟弱勢。為鼓勵優秀護理學生,畢業後投入臨床照護工作,提供適當就業機會,改善護理人力匱乏問題,創造雙贏的局面,特訂定本規定。
三、獎助對象:
政府立案之各公私立護理系(科)畢業前最後一學年之在學生(包含五專五年級、二技二年級、四技或大學四年級,但不包含在職進修學生),畢業後有志於本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者。
四、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下列資格須符合其一:
1.申請時之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均及格且總平均75分以上,實習成績達80分以上,若申請期間尚無實習成績者,將以提供實習成績之時進行資格審查,且操行(德育)成績在80分以上或甲等以上。
2.申請時之前一學年度該班成績為前三分之一者,且操行(德育)成績在 80 分以上或甲等以上,並經護理系(科)主任推薦。
(二)條件:同意並能確實遵守本作業規定。
五、獎助名額及金額:
(一)獎助名額:每學年度獎助5名學生。
(二)金額:每學期每名學生獎助新臺幣(以下幣制同)陸萬元(兩學期合計壹拾貳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本院上半年於4月底前及下半年於10月底前函請學校依雙方產學合約協助本院宣導獎助金申請規定。
(二)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者,欲申請獎助金,應填妥並檢附本作業規定申請應備文件,經就讀之系(科)用印證明後,每年上學期於1月31日前,下學期於7月31日前,郵寄至本院審查(以郵戳為憑,不接受親自受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於本院完成審查作業,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與本院簽訂「合約書」後,始得受領獎助,拒絕簽約者,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四)本院於網站首頁及社群網站公告「優秀護理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規定」及受獎助者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計金額)等資訊。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如附件一。
(二)推薦函1份如附件二。
(三)近半年體格檢查報告1份,檢查項目如附件三。
(四)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加蓋學校關防1份。
(五)學生證影印本或護理系在學證明1份。
(六)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七)特殊身分證明乙份,如:原住民學生、中低收入戶等佐證資料。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院於收件截止日後,護理科完成資料彙整,由護理科主任負責初審,民診處主任負責複審,再呈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代理人核定。
(二)每學年度獎助5名學生,申請人數多於獎助名額時,以學業成績總分評比排序,擇優發給。
(三)學業成績總分相同時,依下列條件順序,優先核發,仍相同者,本院有最終決定權:
1.具有特殊身分證明者,如: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等。
2.操行成績。
3.實習成績。
九、獎助金核撥:
(一)經核定接受本獎助者,應於接獲通知後14日曆天內與本院簽訂「合約書」(附件四)一式2份,並以受獎助者之父母、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連帶保證人。填具合約書並寄至本院後,即可於14日曆天內申請領取該學期之獎助金。
(二)受獎助者簽訂「合約書」後,應備妥核撥獎助金入帳之金融機構帳號存摺影本,並簽署領據後,由本院核撥獎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