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規劃全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及辦法。
二、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含學生應繳費用彙整)。
三、校園緊急傷病處理、登錄及通報,並協助校園災害處理。
四、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建檔與管 理。
五、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六、衛生保健資料之整理與校園傳染病防治衛教宣導。
七、協助學校推動各項衛教工作。
八、指導師生各項緊急救護技巧。
九、協助體適能資料建置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十、調查特殊疾病學生之資料並建檔。
十一、健康中心環境布置、清潔維護、機械保養及設備充實。
十二、處理流行性疾病相關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歡迎 所有求職者
、
月薪31,000~40,000元
(固定或變動薪資因個人資歷或績效而異)
不拘
共同條件:
一、符合「醫事人員任用條例」及「醫事 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 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 陞遷法」第 12 條之情事並符合「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
三、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 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四、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 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各別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 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護理 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二、應具備下列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 (含)以上者(採計至報名前一日) , 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者 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一)曾擔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之護 理師或護士。
(二)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 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三)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應繳資料:
請檢具以下全部證件之正 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抽存(請均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下列順序裝 訂成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 (1)身分證影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考試及格證書。 (4)護理師證書。 (5)護理師須曾擔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 及其所屬單位或學校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含)以上者,附在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書或相關服務證明書。 (6)個人簡歷表 (7)切結書 其它說明: 需管理人數 101 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