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 關於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第六條之一之施行,如說明,請查照。
明:
一、 依據本會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第六條之一辦理。
二、 曾取得本會發予之社區精神衛生護理能力鑑定證書者,得依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第六條之一,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前向本會申請審核認證。
三、 預一年進行兩次審核,今年第一次審核,請在6月30日前提出申請,隨函檢附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及審核申請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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