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 檢送本會新修訂「學校護理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辦法」乙份,敬請轉知所屬學校,踴躍參與,詳如附件。
明:
一、 本會為確保學校護理之健康照護品質,並深化學校護理之專科化,特修定「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學校護理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辦法」業已公布於本會網站,並即日起生效。
二、 廢除「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暨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聯合學校護理人員認證辦法」。
三、 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認證事宜,依據新辦法辦理認證事宜。